人類的第一宗謀殺案05: 神的應允:審判與恩典並行 (創4:15-16)

創世記4:8-16(五)神的應允審判與恩典並行 

(創4:15-16)「15 耶和華對他說:「凡殺該隱的,必遭報七倍。」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一個記號,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。16 於是該隱離開耶和華的面,去住在伊甸東邊挪得之地。 

上一節中,該隱向神發出的是一連串充滿自我與恐懼的話語:「我的刑罰太重,過於我所能當的……凡遇見我的必殺我。」面對這樣沒有明顯悔改、更多是為自己處境憂慮的回應,我們不禁會問:神會如何回應這樣的該隱?接下來的經文讓我們看見,神並沒有忽略罪的嚴重性,卻也沒有任憑暴力繼續蔓延;相反地,祂在審判中仍設立保護,顯明祂既是公義的主,也是施恩憐憫的神。 

一,神的應允 

耶和華對他說:「凡殺該隱的,必遭報七倍。」」神聽見該隱的話就憐憫他,為他設立一個保護機制,警告他人不要自取報應,因為報應屬於神,而不是人。這樣的設計並非為了赦免該隱的罪,而是為了限制暴力的擴散,避免人間陷入以牙還牙、無窮無盡的復仇循環。 

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一個記號,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。」經文未明確說明是什麼樣的標記。與古近東給奴隸或罪犯施以刺青、烙印不同,這裡的「記號」更可能類似於《以西結書》9:4–6 中神在無辜人額上所設的保護記號。歷世歷代對於此「記號」有許多揣測,有可能是肉眼可見的標誌,讓人敬畏不敢加害;或是肉眼無法看見的印記,是一種神蹟性的保護。 

即使該隱剛犯下殺害兄弟的大罪,神卻仍為他設立記號,保護他免於被殺。這並不代表神撤銷審判,該隱仍要流離失所,但在刑罰中,神仍然施行憐憫,阻止復仇的連鎖,顯明祂是那位在審判中仍願施恩的神。這是聖經第一次明確描寫:神不僅審判罪,也同時保護罪人,給予悔改的空間。 

這裡的「記號」也讓我們聯想到新約中另一種更深層的「印記」。保羅在《以弗所書》1:13 提到:「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……既然信他,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。」而在《啟示錄》7:4,也提到末世以色列聖徒受神所印的記號。這些經文與該隱的記號形成鮮明對比:該隱的記號,是一種「刑罰中的保守」,是神對一個犯罪卻未悔改之人的保護,目的在於防止他人報復,止息暴力的延續;然而新約信徒所領受的印記,乃是聖靈親自的印證,是「救恩中的確據」,賜給一切相信福音、接受基督的人,表明我們屬於神,是得救與承受產業的確據。 

願我們不只是停留在神普遍恩典的保護中,更要把握神所賜的救恩,從「懲罰中的保護」進入「救恩中的確據」,真實活在祂的恩典與同在裡。 

二,該隱離開耶和華的面 

 16 於是該隱離開耶和華的面,去住在伊甸東邊挪得之地。 

該隱如今有了神保護的記號,知道沒有人可以殺他,他就安心的離開了。非常可惜,該隱沒有回應神的恩典,沒有真誠的悔改在神面前。 

值得留意的是,聖經記載的不是他離開「這地」,而是「離開耶和華的面」,強調他離開神的同在,表明該隱與神之間關係的斷裂,這是人犯罪最嚴重的後果。 

這是隨己意事奉神的寫照。雖然表面向神獻祭,但內心並沒有向著神、沒有誠心敬拜神,以宗教規條爲自我表現與得著好處的管道。該隱是自我中心的人,在獻祭中,或是在接受宣判中,從頭到尾只在乎自己,在乎從神來的好處,不在乎神,所以神不喜悅他的祭物他就生氣,後來被宣判中爭取到了神的保護,他就離開神,對他而言有沒有神不重要。 

去住在伊甸東邊挪得之地」:「挪得」的意思是流浪,游蕩,逃離,放逐,形容離開神之後的光景。該隱「定居」於「流浪之地」,這是一種張力:看似定居,實則靈裡漂泊。這是一種看似安穩卻無根基的生活。他成了「流離者」,在神祝福之外,自立門戶。 

聖經描繪了兩種截然不同的「離開」。在人類第一次墮落時,亞當與夏娃雖被逐出伊甸園,卻仍活在神的關注與面光之下(創 3:24);而到了第二次墮落,該隱所經歷的卻是離開耶和華的面,這不僅是地理上的移動,更是屬靈上的隔絕,進入了一種靈裡被放逐的狀態。同樣是罪人,卻活在完全不同的光景中:亞當與夏娃仍然被神看顧,而該隱則選擇離開神的面。這也顯出另一層關鍵差異,亞當與夏娃是被「趕出」,帶著不捨與悔恨,仍眷戀伊甸園中與神同行的親密關係;該隱卻是主動「離開」,沒有回頭、沒有悔改,也沒有眷戀,流露出內心的冷淡與悖逆。由此可見,即便同樣身為罪人,人仍站在選擇的分岔口:是悔改轉向、仍活在神的面光中,或是拒絕轉離,漸行漸遠,離開神的同在。 

禱告: 

親愛的天父,感謝祢在審判中仍施行憐憫,保守我們、給我們回轉的機會。求祢賜給我們一顆柔軟的心,使我們真實悔改在你面前。主啊,我們需要的,不只是祢的保護,我們更需要主祢自己。求祢幫助我們不離開祢的面,而是常常活在祢的面光之中;不再成為靈裡漂泊的人,而是在祢裡面重新得著歸屬、方向,以及生命真正的安息。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,阿們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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